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油風波:已有人刑事報案
專題:卸完煤制油裝大豆油?線上商品下架又恢復上架?中儲糧回應!
來源:法度Law
7月2日,《新京報》獨家曝光罐車運輸亂象——卸完煤制油后并未清洗儲存罐,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
7月6日,涉事的中儲糧集團回應稱,在7月2日要求下屬油脂公司開展排查的基礎上,從7月5日開始在全系統深入開展專項大排查。中儲糧表示,對于檢查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運輸單位和承運車輛,立即依法終止運輸合作,并列入集團公司服務采購“黑名單”;對發現的重大問題,主動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對于直屬企業及員工違反操作規程和工作紀律的,從嚴從快嚴肅處理。
7月8日,涉事的匯福糧油集團工作人員回復稱,賣出的散油都是客戶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場,不清楚客戶渠道流向是餐飲為主還是零售為主,唯獨不是“匯福”牌的。此外,前來運輸的油罐車為客戶自聘,匯福糧油公司對其資質有相應檢查流程。
涉事集團所在的天津市、河北省三河市的市監部門稱已介入調查。多名法律人士指出,多方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亦有人向有關部門郵寄報案材料,認為中儲糧集團相關人員及運輸人員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新京報》調查,國內許多普貨罐車運輸的液體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漿、大豆油等可食用液體,也運送煤制油等化工類液體。為了節省開支,不少罐車在換貨運輸過程中不清洗罐體,有些食用油廠家也沒有嚴格把關,不按規定去檢查罐體是否潔凈,造成食用油被殘留的化工液體污染。有罐車司機透露,食品類液體和化工液體運輸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車運輸行業里公開的秘密。
報道提到,我國于2014年開始實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范》(以下簡稱《運輸規范》)中提到,運輸散裝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車輛,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或容器運輸。該《運輸規范》中還提到,裝入油脂之前,應認真檢查運輸容器是否為專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潔、干燥。
不過該《運輸規范》只是推薦性的國家標準,不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對食用油廠家約束力有限。
但江南大學食品學院王興國教授表示,該《運輸規范》雖然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但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他指出,“它也是一項國家標準,相關企業在制訂企業標準時,要以這個為依據,企業標準可以比這個標準更嚴格,一般來說不能低于這個標準。”
事實上,早在2005年,就有媒體報道《罐車清洗難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險化學品后又拉食品》。2015年,據湖南電視臺都市頻道《都市1時間》報道,湖南、廣東多地存在危化品車輛混裝食品原料,違規運送的現象。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榮譽主任王才亮律師認為,此事絕不能輕視。“要依法從嚴查處,不僅要查處那些涉案的運輸、生產企業,還要查處對此負有監管責任的執法機構的有關人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胡磊律師告訴“法度law”,若運輸司機及所在運輸公司明知且默認、放任此類行為,則二者均可能涉嫌犯罪。若涉事企業知情,則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涉嫌犯罪。
胡磊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3條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132條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此外,根據最高檢與最高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胡磊律師認為,結合新聞報道,上述主體可能涉及的罪名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胡磊律師提到,此事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先調查,如發現涉嫌犯罪可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不過公安機關亦也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建議此事件由公安機關直接介入調查,“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應對此類犯罪予以重點打擊。”
7月9日,“法度law”注意到,前律師劉書慶認為中儲糧集團相關人員及運輸人員已經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有關部門郵寄了報案書,請求刑事立案。“如果因為這種行為是長年的潛規則,涉及人數眾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對此事依法嚴肅處理。這無異于教唆每個人都可以用法不責眾的心態來行事,食品安全問題只會糜爛下去。”
劉書慶告訴“法度law”,希望有人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成為一個警示案例。
標簽: 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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